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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律師專業三級律師資格條件(試行)
                        來源:南通律師協會更新時間:2021/06/08閱讀次數:

                        江蘇省律師專業三級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律師業務知識和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學科知識;有較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能辦理較大的疑難復雜案件;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公開發表或出版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或論著;具有基本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已取得律師資格并從事律師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或停止執業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報三級律師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下列學歷(學位),取得律師資格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經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級律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識、律師業務知識,以及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和專業知識。

                        (二)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其他學科專業理論水平,了解國內法學動態,能提出律師業務研究課題,并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

                        第七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較豐富的律師業務經驗,能辦理較復雜的律師業務,解決律師業務中遇到的較疑難問題,工作成績較顯著。

                        (二)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卷宗規范、整潔,材料收集齊全,裝訂順序符合歸檔要求。

                        (三)辦案過程適用法律準確,代理詞或辯護詞有一定水準,無明顯失誤。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律師某項業務工作創造過成功有效的辦法、經驗,被縣級以上律師管理機構認可并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由縣級以上律師協會認定)。

                        (二)辦理過在縣級以上有較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并受到縣級以上律師主管機構的好評(由縣級以上律師協會認定)。

                        (三)應邀參加市級以上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或宣讀。

                        (四)擔任縣級以上政府法律顧問,并為重大決策提供參考論證。

                        (五)獲縣級以上某項律師業務優秀稱號。

                        (六)獲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或律師協會表彰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專業文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律師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在縣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律師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在市級以上刊物上發表律師專業論文1篇以上,并在縣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或宣讀律師專業論文或律師業務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業績顯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除具備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縣級以上表彰的某項律師業務優秀稱號。

                        (二)獲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表彰獎勵。

                        (三)主持或主辦在縣級以上律師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較疑難、復雜法律事務2件以上(由縣級以上律師協會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三級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江蘇省律師專業高、中級資格條件附錄

                         

                         

                         

                         

                         

                         

                         

                         

                         

                         

                         

                         

                        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彩照2張(免冠大1寸)。

                        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提交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復印件。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填寫、提交的材料)

                        4.對照第三條,將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欄目處。

                        5.對照第四條,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6.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7.對照第六條、第七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的業務工作總結1份,律師專業還需提交刑事、民事、經濟、法律顧問律師業務卷宗各1份,公證員專業還需提交國內民事、經濟和涉外民事、經濟等公證業務卷宗各1份。同時,將本人的專業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欄目,并經市司法局職稱辦核實確認。

                        8.對照第八條,提交反映主要業績成果的證明(包括卷宗及與之相對應的材料)。

                        9。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或專業文章原件。

                        10.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

                        11.對照第十一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

                        12.對照“二級、三級律師/公證員資格條件”第十二、十三條,提交規定要求的卷宗材料、成果或獎勵證書及有關破格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日期。

                        所有材料必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復雜:指某一事項頭緒多而繁雜。

                        2.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3.精通: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4.系統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5.掌握:明其意,并能應用。

                        6.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7.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2000字以上。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8.專業文章: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經驗總結、短篇報道或實例報道等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須有ISSN和(或)CN刊號。

                        9.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并具有ISSN和(或)CN刊號。

                        10.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號。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如本科以上含本科等。

                        2.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及省轄市,不含縣級市。

                        3.本條件所規定的論文或專業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專業性文章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5.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定。

                        6.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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